事项名称:办理出生落户事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
办理地点: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1)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出生多年未落户人员。
办理时限:16周岁以下婚内生育且有原始出生证明等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理;其他条件的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父母书面申请;
注意事项: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鉴定后可凭亲权关系鉴定书办理户口登记。
地点:向阳区政府民政局
联系电话:8969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