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
[设定依据]:《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指导幼儿园(含学前班,下同)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城镇托儿所、幼儿园的房屋建筑、基本设施、环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保健指导与检查,合格者颁发卫生保健合格证。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部 卫办妇社发【2012】35号(2012年3月)第三部分,一、卫生评价流程(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1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 必传 纸质原件 申请人提交 1
2 .符合教委托幼机构设置规划,同意筹建的批件 必传 纸质原件,纸质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1
3.托幼机构园区平面布局简图 必传 纸质原件,纸质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4.保健医(员)的资格证书 必传 纸质原件,纸质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5.托幼机构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必传 纸质原件,纸质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1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 必传 纸质原件,纸质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7.保健室基本设备、医疗用品、常用药品一览表 必传 纸质原件,纸质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8.卫生消毒制度 必传 纸质原件,纸质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9.从业人员一览表 必传 纸质原件,纸质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10.其他
[办理地点]:向阳区卫生健康局
[办理机构]:向阳区卫生健康局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15636771233
[办理流程]:
可以提供所需材料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