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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分类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4 15:00:00   点击: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文公开属性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在拟定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公开的,应在发文审批单及正式文件附注处标明(此件公开发布);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在正式文件附注处标明(此件不予公开);对拟依申请公开的,在正式文件附注处标明(此件依申请公开)。对拟不公开的文件,说明事由报批前由分管领导审查签字。部门起草政府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区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本通知所称的公文,是指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二、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四)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三、做好公文公开属性审查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四)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同步做好公文公开工作

公文正式印发后,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根据公文公开属性做好公文公开工作。对主动公开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全文发布,对依申请公开的编制依申请公开目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

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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