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1-02-19 1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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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现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纳入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场所、美发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游泳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2.纳入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需预防性卫生审查。

    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包含住宿、沐浴、美容美发、游泳等2种以上(含2种)服务功能;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住宿场所:《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住宿业卫生规范》。

    2.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沐浴业卫生规范》。

    3.美容场所、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美容美发业卫生规范》。

    4.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5.游泳场所:《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

7.商场(店)、书店:《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8.候诊室:《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1996)。

9.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卫生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等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申报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做出承诺时提交:

1.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当面提交材料后2个月内提交。 

1.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适用场所提供)

4.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  

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我委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并提交材料的,将把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我委应当在2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委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签收人(委托代理人):            鹤岗市向阳区卫生健康局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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