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向阳区文化服务中心理事会相关章款
第一章 举办单位
第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本单位事业发展;
(三)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名单;
(四)向理事会、监事会委派相关理事、监事;
(五)提名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席;
(六)向理事会推荐主任、副主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主任提名情况;聘任副主任;
(七)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十)关心和支持文化服务中心运营管理,促进文化服务中心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指导和促进文化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文化服务中心运营现代化;
(十二)尊重、维护文化服务中心法人自主权,保护文化服务中心合法权益;
(十三)指导和协调解决文化服务中心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十四)确保理事会决策权与监事会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委派的理事、监事具备履职条件。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和执行监督机构/决策咨询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并向举办单位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三条 理事会由9-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委派理事1名;
(二)本中心主任为当然理事1名;
(三)本中心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理事1名;
(四)代表本中心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社会代表理事6-10名。
社会理事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遴选,所有理事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章程修正案,并报举办单位核准;
(二)审议本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三)审议本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业务事项,并按规定报举办单位批准或备案;
(四)审议主任人选,并报举办单位;
(五)根据需要组建咨询委员会;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理事
第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检查本中心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本中心资金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案;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节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其产生方式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管理层的落实会议决议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
(四)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
(六)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聘用和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七)拟定和实施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和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主任、副主任的产生方式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推荐,理事会审议并提名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兴安区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需向兴安区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进行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