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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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5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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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和产业项目建设,加快向阳区经济发展步伐,规范工业园区服务与管理,结合向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的单位、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园区包括现已形成的五阳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拟新建的南翼产业转移园区和以后新辟建的各类工业园区。
第二章 园区管理原则
第四条 工业园区在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规划的原则。已建设的五阳工业园区和拟建的南翼产业转移工业园区,要聘请有资质的权威规划设计部门进行总体规划,确保产业园区项目引进科学合理,逐步形成产业项目聚集效应。
(二)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项目特点和投资强度,严把土地规划和审批准入关口,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企业圈占土地现象的发生。
(三)产业定位的原则。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大项目吃配等产业为主导的项目聚集区,逐步确立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产业链条延伸、符合节能环保政策、功能完备又相对独立的工业园区发展格局。
(四)服务高效的原则。随着产业项目的逐步跟进和经济总量的迅速扩张,高效服务和科学管理成为必然,要用科学的制度、先进的理念和专门的服务队伍对园区进行管理,实现园区服务的效能化、管理的科学化。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向阳区人民政府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发建设园区。
第六条 管委会具有以下职责:对园区进行行政服务与管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园区企业服务、管理和监督;对园区内企业经济运行指标进行宏观掌控;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进驻进行登记审核;对园区土地依据授权进行土地管理与经营;对园区内公共设施和基础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与管理。
第七条 在选址、土地征用、办照、登记等方面为入园投资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并为客商协调解决供水、供电、道路交通等问题。
第八条 对园区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客户专管档案,实行挂牌保护和领导定点包扶制度,对纳税大户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区内任何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必须请示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园区建设“五通一平”规划,分期逐步组织实施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一) 园区内道路采取区级政府投入、入园企业赞助和向上争取等筹资模式共同进行建设。
(二) 园区内电力设施主干线路采取以电力部门投入为主,园区投入为辅的原则,由受益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共同建设。
(三) 园区给排水设施公共部分工程,采取以区级政府投入为主,争取相关部门投入为辅的原则进行建设。
(四) 通讯设施建设由园区办协调相关电信运营商,采取政企共建的模式进行建设。
(五) 园区绿化工程和环境卫生由园区管委会主导,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由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投入,园区管委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项目入园条件
第十一条 入驻园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类项目;
(二)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高税收贡献率;
(四)高新技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型建材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项目。
第六章 企业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要承担以下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 园区企业要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二) 园区企业要服从园区管委会的各项管理,定期向管委会上报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经济数据;
(三) 园区企业在享受各项服务的同时,具有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相应资金支持的义务;
(四) 园区企业要配合管委会搞好园区绿化美化、文明整洁生产、环境卫生治理和园区物业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 入园企业要严格按照环保 “三同时” 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由管委会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土地管理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园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经批准后境内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以租赁或出让的方式获得使用权。
第十四条 建立园区落户企业地籍管理档案,依据项目《用地协议书》(正式文本另行制定),为企业划清用地界限,绘制企业用地界限图,对园区用地进行规范、有序、科学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入园区项目用地“承诺书”、用地“抵押金”制度,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一)入园区项目企业要与区政府签订《用地协议书》。内容包括:(1)开工、竣工时限;(2)投资强度,土地面积;(3)建设内容;(4)达产后经济效益;(5)退出制度等。
(二)入园区项目要缴纳项目用地抵押金,依据《用地协议书》待项目开工后返还50%,竣工后全部返还。
(三)南翼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入驻企业项目,在享受相关土地优惠政策基础上,企业按投资强度可享受土地动迁整体费用减免政策优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减免30%;投资3000-5000万元的减免50%;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四)对入园区项目在企业签订《用地协议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否则区政府将按《用地协议书》取消土地使用资格,将项目清理出园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向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