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向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向阳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向阳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有效遏止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2019〕84号),结合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已退休人员)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其他险种丧葬补助金不重复领取。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70元。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时,结合我区财政状况适时适当调整。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已退休人员)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及时到社区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申领丧葬补助金。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以从丧葬补助金中抵扣。
第六条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审核、发放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经办流程。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向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向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
文件相关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hgxyq.gov.cn/xiangyangqurenminzhengfu/4c71216e88214b70878d4adfc9834495/202203/449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