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鹤岗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项规划(2024—2030年)》政策解读

2025-12-31 10:2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针对第三轮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通报的整改问题,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黑建城管〔2024〕5号)“各市(地)、县(市)2024年 9月底前,依法编制完成包括源头减量、收集运输、分类处理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结合我市实际,启动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专项规划》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为编制单位,《专项规划》形成后,邀请多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专项规划》开展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专项规划》的基础分析扎实、成果内容体系完善、规划思路清晰,通过了专家评审。
  二、主要内容
  《专项规划》共分9章,包括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收运体系规划、处置体系规划、污染防治规划、管理体系规划等内容,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大纲〉的通知》(黑建城管〔2024〕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规划期内的设施、设备建设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划:
  (一)规划范围
  鹤岗地区及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县(市)、镇、乡村,以及位于鹤岗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森工、农垦等。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4—2030年,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近期至2025年,中期至2027年,远期至2030年。
  (三)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城〔2024〕72号)《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等规范性文件。
  (四)规划对象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垃圾可分五类,分别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 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五)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2025年,市本级、各县(区)建立完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转运调配等管理制度体系,有效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同时,各县(区)建设临时转运调配场,基本形成转运调配能力,满足当前安全处置需要。
  2.中期目标:2027年,全面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利用全过程体系。
  3.远期目标:2030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提升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城市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形成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文件解读: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项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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