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中共鹤岗市委办公室印发的《鹤岗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坚持事业为上、知事识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综合考虑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稳慎实施,严格依法依规操作,有序做好过渡衔接,有效发挥职务与职级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为加快推进向阳区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县处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已进行登记备案、在编的县处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列入实施范围。
经批准已从机关调离、辞去公职、辞退、退休的人员,已遴选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已纳入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管理范围的人民警察,不列入实施范围。
三、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一)职级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1.区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至三级调研员;
2.区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二)职级职数比例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1.区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
2.区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三)其他
区法院、区检察院等单位,根据机构规格,参照上述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区法院、区检察院职级设置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备案。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机关应及时调整职级设置数量,并按上述规定审批或备案,并制定职级职数设置方案报区委审批,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职级确定与升降
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确定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晋升职级应当具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确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基本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体现择优晋升原则;不得晋升的或降低职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职级套转
(一)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套转
主任科员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转为一级科员,办事员套转为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兼任下级领导职务的,按照非领导职务进行套转。正处级以下领导职务不套转。
(二)区以下机关职级套转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15〕48号)已经晋升的职级高于所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县以下机关职级进行套转:正处级套转为二级调研员,副处级套转为四级调研员,正科级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级套转为一级科员。
(三)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套转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入轨时,按照中央、省、市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区级综合执法队伍中设置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入轨政策直接套转相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并计算有关任职年限。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入轨后,专业技术类职位和其他列入行政执法类职位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结合实际确定。对入轨后列入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管理的,根据各职位类别的职级对应关系套转职级。不同类别相当层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区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设置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各级机关按照要求组织职级套转工作,填写《公务员职级套转表》《公务员职级套转名册》。《公务员职级套转表》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公务员职级套转名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印发职级任职通知。
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晋升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套转后即可开展晋升职级工作。
(一)职级任职年限计算
1.非领导职务人员原职务层次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县处级、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套转后符合晋升上一职级条件的,晋升职级后的任职年限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二级调研员晋升一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3年部分、二级调研员任职年限与一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四级调研员晋升三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级调研员任职年限与三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二级主任科员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二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一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四级主任科员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三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现有非领导职务人员职级套转和首次晋升后职级任职年限的计算。
2.区以下机关职级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职级晋升后,任职年限重新起算。
3.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晋升一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3年部分与一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晋升三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三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一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三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现有领导职务人员首次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的计算。
(二)晋升职级程序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晋升职级工作方案。
2.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本单位或者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3.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晋升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的,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的,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
4.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三)晋升职级审批备案
晋升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的审批权限,报区委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代区委)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
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和一级、二级科员职数使用及晋升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局备案。
七、相关政策
(一)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为时间节点,确定列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人员,进行职级套转和计算有关任职年限。同时,停止晋升非领导职务和县以下机关职级。
(二)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单位)分别核定。区机关部门(单位)职数较少难以分别核定职级,由区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区领导班子职级职数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职级职数使用,应与干部队伍建设长远规划相统筹、与干部成长路径相适应、与发挥持续激励作用和调动干部队伍积极性相协调,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一般不宜一次性足额使用,需保持一定空额。职务与职级相互兼任应控制在合理比例内。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已经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职级晋升。2019年12月31日前首次晋升职级后继续晋升上一职级的,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从2019年年度考核开始,公务员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四)公务员从职级套转、晋升的次月起,执行相应职级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五)公务员可以根据职级晋升领导职务,应具备的任职年限条件为:晋升县处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晋升县处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或者任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晋升乡科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以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前述规定的任职年限条件,是晋升领导职务必须达到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不是达到后就必须晋升。
(六)二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三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担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并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其他职级公务员不填报。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晋升其他职级不查核个人有关事项。职级公务员拟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不在上述填报范围的要在查核前填报。公务员晋升职级需要进行考察的,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审查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信访举报,对发现有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晋升职级,防止“带病提拔”。公务员晋升职级,可以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纪实。
(七)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性公务员,年满60周岁退休。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性公务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未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和省市区委部署上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政治站位、敢于担当负责,统筹谋划、通盘布局,严格把关、稳慎实施,不折不扣地把改革精神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工作专班,坚持先谋后动的原则,周密部署、明确分工,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把工作做实做细,把政策落实落靠。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综合研判和政策指导,强化跟踪落实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
(三)注重思想引导。要加强正面教育和培训,深入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重点让各级领导熟知政策、让组织人事干部精通政策、让广大公务员了解政策,消除“时间久、自然有”、普惠制等认识误区。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舆情分析,做好风险防控,保持全市干部队伍稳定。
(四)严明工作纪律。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严禁擅自扩大实施范围,严禁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严禁超职数配备职级,严禁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严禁变相提高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政策相关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严肃追责问责。
黑公网安备 23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