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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咨询类别: 政务咨询 来信时间: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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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情况:
答复人:管理员  答复时间:2019-06-21

答复意见: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制度本方案。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就,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到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救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在拟上报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于2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四)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下。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